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科[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办法适用我院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超出拔款范围。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印刷费、管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一)劳务费:
1.临时工工资、学生助学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其费用控制在30%以内。拨款类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执行。
2.加班费:横向课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课题组成员可领取加班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位经费的15%。拨款类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执行。
3.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等。
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4.资料讲义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
5.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6.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论文版面评审费:指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和评审费等。
8.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1.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样品等。
2.试验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容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五)修缮费: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六)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
(七)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研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稿费以及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八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教务处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建立科研立项经费管理卡,并由科研管理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校财务部、教务部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科研项目申请表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应遵守专款专用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项目的完成。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再由分管科研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部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三条 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教务部通知项目组、财务部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教务部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并提供验收、鉴定证明,报教务部审批并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送:院领导 董事会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0年4月9日印发